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8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来源:陕西艺术职业学院作者:陕西教育新闻网更新日期:2018-0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落实“十公开”的工作要求,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488,在陕招生代码:8150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教育部统一印制、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是西北地区第一所公办艺术类高职院校。

学院现设9个教学单位,20个大专专业。其中戏曲表演、舞蹈表演、音乐表演、学前教育为省级一流专业,电视节目制作、民族管弦乐团、舞蹈表演为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建有陕西省视觉重构工程研究中心、陕西地方戏曲音乐研究中心,附属中等艺术专业学校及秦腔团、民族管弦乐团、舞蹈团、合唱团等26个校内实训基地及51个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学院面向全国13个省区招生,全日制学生3800余人。

建校以来,为陕西乃至全国培养了16000多名优秀艺术人才,先后获得各类荣誉300余项,被誉为“西北艺术人才的摇篮”。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43人,专任教师241人,其中,高级职称60人,“双师”型(素质)教师98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教师121人。此外,在行业、院团、高校聘请了120余名专家、教授为学院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

学院新校区地处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秦汉大道四百亩中央公园东侧,南邻万亩薰衣草基地,占地335亩,规划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新时期,陕西艺术职业学院以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契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把学院建成实力强、质量高、特色鲜明的西部一流、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高等综合艺术职业院校,为地方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办学地点: 

老校区:西安市文艺南路111号     邮编:710054

狄寨原校区:西安市水安路168号   邮编:710038

学校网址:www.sxavc.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由院长、分管招生副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考试、录取等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职责:制定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录取章程、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报名、考试、录取等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zsw.sxavc.com

招生咨询电话:029—87894789   029—8780147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专业、计划以省教育厅审核下达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报名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者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8年3月5日8∶30至3月7日17∶00之间,根据我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8年3月8日8:00 至3月17日17:00到我校招生办进行专业志愿确认(西安市文艺南路111号),对于居住地偏远的考生,我院按照考生意愿直接输入其身份证号码确认。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一寸免冠证件照一张,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招生考试准考证》。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课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四条   我校于2018年3月18日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相应的考核和测试。 

3月18日上午8:30至11:30开展“普高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三校生”的职业技能测试;

3月18日下午14:00至17:00开展“三校生”的文化课考试。

一、普高生综合评价办法 

凡报考我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入学考核基本内容:综合评价总分数(30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高中阶段的综合素质。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00分)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七项成绩。

计算办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换算分值之和÷(85×7)]×100,其中A计85分, B计70分, C(合格)计60分,D计30分。 

2.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100分)。 

非艺术类专业主要考察考生的仪容仪表、语言表达能力、知识储备、专业技能、特长展示等方面综合评定,现场打分。 

艺术类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的换算结果成绩(满分100分,必须在我省划定的统考或联考类专科专业课合格分数线以上);戏剧影视表演专业、戏曲表演专业采用我校校考专业课成绩。

艺术类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换算公式: 

艺术类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考生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满分]×100

3.高中阶段的综合素质(满分100分)。综合素质评价以生源学校评价结果为准,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审美表现六项成绩。

计算办法:成绩=[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换算分值之和÷(85×6)]×100,其中A计85分, B计70分, C(合格)计60分,D计30分。申请入学的考生,在其高中的综合素质评价中“道德品质”一项必须达到C(含C)以上,否则无入学资格。

按综合评价总分数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成绩并列时参考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二、“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办法 

凡报考我校的“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均应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综合评价总分数(300分)=文化课考试成绩(200分)+技能测试成绩(100分)。 

1.文化课考试成绩(200分)考试内容包括语文120分,数学40分,英语40分。 

2.“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技能测试成绩(100分): 

非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对在校期间所学专业的技能展示或对所报考专业的认识。 

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的换算结果成绩(满分100分、必须在我省划定的统考或联考类专科专业课合格分数线以上);戏剧影视表演专业、戏曲表演专业采用我校校考专业课成绩。

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换算公式: 

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考生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满分]×100

第十五条  2018年我校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工作时间与综合评价招生同步进行,继续执行《关于做好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免试招收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21号)精神。

第十六条  我校于2018年3月30日17∶00之前,将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性别、预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被我校预录取的新生于2018年4月6日至9日17∶00之间,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我校于2018年4月12日至13日,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我校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同时我校也将在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或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人数由我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报名情况,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各专业办学条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考生依据考生综合评价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总成绩相同,参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依次排序。按照不同类型和专业划定录取控制线,以不低于实考人数5%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戏曲表演                         收费标准:6000元/年

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            收费标准:7000元/年

舞蹈表演                         收费标准:7500元/年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收费标准:7500元/年

戏剧影视表演                     收费标准:7500元/年

播音与主持                        收费标准:7500元/年

影视动画                          收费标准:7500元/年

摄影摄像技术                     收费标准:7500元/年

影视多媒体技术                  收费标准:7500元/年

音乐表演(声乐、器乐)         收费标准:7500元/年

现代流行音乐(声乐、器乐)     收费标准:7500元/年

工艺美术品设计                  收费标准:7000元/年

环境艺术设计                     收费标准:7000元/年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收费标准:7000元/年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收费标准:7000元/年

美术                               收费标准:7000元/年

动漫设计                          收费标准:7000元/年

学前教育                          收费标准: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650元/年—8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享受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特困学生每生每学年3500元、一般贫困每生每学年2500元)。 

学院奖学金:特等奖学金3000元、一等奖学金15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优秀学生干部1500元。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每小时10元。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上限8000元,每年7-8月期间在户籍所在地资助中心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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