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来源: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作者:陕西教育新闻网更新日期:2018-0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828,在陕招生代码:8126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介绍

学校始建于1958年,直属陕西省教育厅,面向全国招生。学院位于中国著名航空城——西安市阎良区,学院目前占地面积800亩,设有航空维修工程学院、航空制造工程学院、航空材料工程学院、航空管理工程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电子工程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汽车工程学院等12个二级教学单位,涵盖了航空设备维修、机械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航空服务等职业门类,现有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生11000余人,开设大学专科层次专业49个。现有航空、机械等实验实训室119个,校内实训基地20个,其中中央、省级重点实训基地9个,依托航空产业的校外实训基地297个。现有国家示范专业8个,省级重点专业14个;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18门。现有专、兼职教师740名,专任教师353人,全国优秀教师3名,省级教学名师9名,省级优秀教学团队6个。学院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陈一坚为名誉教授,美国阿肯色州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多所高校、科研院所200余名教授及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教师和客座教授。

学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定期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目前已形成了由空军航空维修企业、中航工业集团企业、民用航空企业、航天企业、装备制造业等300多家企业组成的稳定的就业基地。近五年来,每年约有55%的毕业生签约大中型国有企业,近75%的毕业生签约中航工业、空军装备维修、民航运输、航天科技等行业企业,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南方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中航工业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5719、5720工厂等行业领军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迎宾大道500号 

邮编:710089   学校网址:http://www.xihang.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管招生、教学、纪检工作的副院长、党政办、招就处、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处、宣传部、财务处、保卫处、部分二级学院等部门领导组成。

招就处主要负责考试报名,考生资格审查,招生计划的制订、上报及录取工作;教务处主要负责考试命题、组织、考务、评分等工作;宣传部主要负责招生宣传、网络维护等工作;学生处主要负责招生考试期间考生的管理及组织工作;财务处主要负责学费、住宿等费用收支工作;保卫处主要负责考场的安保及试题转运安全工作;党政办主要负责考试各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考试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www.xihang.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9—86852309、86862884、86855868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九条  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市、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8年3月5日8∶30至3月7日17∶00,根据我校单独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8年3月8日至3月16日在我校招就处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填报专业志愿,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和“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综合测试(指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

(一)文化基础测试。

考试时间:3月17日上午8∶30—11∶30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文化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笔试”)。由示范性高职院校统一命题和学院组织考试,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核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总分300分,每科各100分。(“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2018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三校生”笔试命题依据现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命制。)

(二)综合测试   

综合测试时间:3月17日下午14∶00—18∶00

1、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职业兴趣取向和个性思维品质,侧重于衡量其今后从事相关职业的潜能水平,通过回答问题当场打分评分,满分200分。

2、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侧重于对其职业实操水平的衡量,满分200分。

第十四条  考试地点: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西安市阎良区迎宾大道500号),考生在考试时须携带我校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

第十五条  我校于2018年3月30日前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省招办报送预录取考生名单,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考号、姓名、预录取专业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被我校预录取的考生于2018年4月8日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我校于2018年4月12日,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我校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同时我校也将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录取结束后,由学校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总成绩由文化基础与综合测试成绩组成,满分为500分,其中文化课考试总分为300分,综合测试成绩由我校评判,满分为200分。我校认可考生在其他示范高职院校参加的文化课程考试成绩,有意申请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测试。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按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成绩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分数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综合测试成绩顺序依次排列;根据招生计划总数、考试成绩和考生志愿,按照不同选拔方式分别划定录取控制线进行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10%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考生并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录取人数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按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所有专业学费5500元/年·生,住宿费南校区750元/年·生,北校区650元/年·生。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补”资助体系。形成了绿色通道为入学保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体,三好优干、学生单项奖、新生奖学金等奖励为辅,鼓励在校学生进行校内勤工助学,给与特困学生特困补助的多层次立体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建立了“奖、助、贷、补”助学体系。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精准资助6000元/年。

2.院级奖学金:3000元/年。

3.院级助学金:800元/年。

4.技能大赛单项奖:

国际级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单项

国家级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省部级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英语六级奖励1000元,英语四级奖励500元。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补助200元—400元/月。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航空职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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