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来源: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作者:陕西教育新闻网更新日期:2023-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陕西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及《陕西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我院2023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落实“十公开”的工作要求,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0828;在陕招生代码:8112。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外语语种:学校各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小语种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九条  办学地点:渭城校区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招生办办公地点);经开校区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包容路1号。

第十条  咨询电话:029—33152020、33152021。

第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sxpi.edu.cn/;招生网址:http://zsw.sxpi.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担任主任,教学副院长为副主任,教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以及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拟定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下设宣传秘书组、考务组、录取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各项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处理各招生环节的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在招生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招生办,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四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核准下达。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专业(含方向)共计74个。

第十六条  单独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五章    志愿填报及考试

第十七条  报名对象

1.已报名参加202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高生”);

2.已报名参加202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八条  院校申请

2023年3月3日至3月9日,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sneac.com), 查看我院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及专业,依据本人意愿向我院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九条  专业志愿填报及确认

考生于2023年3月3日10:00至3月10日12:00进行专业志愿填报和确认:

1.专业志愿填报:登录我院招生网(网址:http://zsw.sxpi.edu.cn/),进入我院单独考试招生“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专业志愿(可填报3个专业志愿),明确本人录取专业调剂意见,根据系统提示提交我院《2023年单独考试报名表》,或到我院招办现场办理。

2.专业志愿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招办现场进行专业志愿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院《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准考证》。

第二十条  考试形式

1.文化素质笔试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文化素质测试(以下简称“笔试”)。由示范性高职院校统一命题,各学校组织考试,使用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卷,总分300分,每科各100分。(“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三校生”笔试命题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

2.职业适应性测试  “普高生”考生除参加文化素质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为了引导考生合理选择专业及甄别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人员职业性向,通过回答问题现场评分,满分300分。

3.职业技能测试  “三校生”考生除参加文化素质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包括专业能力测试和技术技能测试。专业能力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的核心专业知识为基本依据,采取笔试考试,重点考察综合专业能力,满分100分。技术技能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技术技能为基本依据,进行面试与操作考试相结合,以操作考试为主的职业技能测试,内容包含岗位技能、通用技能等,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满分200分。考生可现场提供能反映个人能力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评价计分。

第二十一条  我院于2023年3月11日8:30至11:30开展对“普高生”和“三校生”的文化课笔试考试;3月11日文化课笔试结束后,开展“普高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三校生”的职业技能测试,各考生具体考试时间及考点以我院《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准考证》显示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于2023年3月22日17:00之前,将首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在我院招生网上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若首次预录取考生经报到注册后,招生计划仍有缺额,学院将对缺额计划专业组织递补预录取,递补预录取仅限在我院参加考试,且首次未被预录取的考生,公示时间为4月6日12:00前。

第二十三条  被我院首次预录取新生于2023年3月24日8:00至3月25日18:00之间,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进行现场确认并报到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递补预录新生于2023年4月6日12:00至4月10日18:00之间,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进行现场确认并报到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我院于2023年4月19日至20日,到省教育考试院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教育考试院将在门户网站上公示我院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同时我院也将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录取规则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

第二十五条  “普高生”总成绩=文化素质笔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三校生”总成绩=文化素质笔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依据招生计划,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1.以总成绩排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2.国家重大规划、重大战略相关部分专业单独划定专业录取分数线,其余专业按学院统一录取线录取;

3.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优先调剂至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门类,若相同或相近学科门类均已满额,则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

4.总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

第二十六条  招生监督

学院纪委监察处为单独考试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学费为7150元/学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三十条  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学院奖学金:4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一般贫困生2800元/年,特困生3800元/年,退役士兵3300元/年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中无法交清学费的同学,可先入校报到,学费可予以缓缴。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200元-500元/月。

第三十二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报社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55号 邮编:710003 陕西教育报刊社 版权所有 陕ICP备(08105011号-1)